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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税收(一)虚拟财产-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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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称互联网为虚拟世界,那么在这个虚拟世界里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比如,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游戏装备、比特币等等。他们不仅有价值,而且所有者还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获取受益,对这些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姑且称之为虚拟财产,那么对这些虚拟财产法律是如何定性的?

     

    2017年的《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确认了虚拟财产财产权的地位。那么对于这些虚拟财产的转让,究竟应当不应当征税?

     

    从这个角度来看,增值税征收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既然民法赋予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地位,那么在我国境内销售虚拟财产,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从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根据此规定,如果转让虚拟财产的主体是企业,那么企业应当就其转让虚拟财产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的角度来看,转让财产在个人所得税征税之中。既然虚拟财产也是财产的一种,那么转让虚拟财产,自然也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虚拟财产在网络上交易,交易不仅量大而且频度高,交易地点难以确定,交易价格难以,这对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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