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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税收(四)居住权与税-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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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设定了居住权。所谓的居住权简单一点说,就是房屋的人可把自己房子让别人居住,直到此人离世为止。

     

    那么居住权的设定《民法典》规定原则上无偿设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换句话说,可以有偿设定,也可以无偿设定。当然了如果是无偿设定的,自然不会有税的问题,但有如果是有偿设定可能就会有税的问题。

    如果是有偿的设定的,那么个税法上应不应该征税,如果征税,又应按什么征税?有人认为,有偿设定居住权,其实质与房屋的是一样的,只是把猫叫了个咪而已,因此,应按财产租赁所得征税,其为20%。

     

    也有人认为,从民事法律的角度上看,财产租赁属于的范畴,而居住权属于中的。居住权因登记产生,租赁权则是因而存在。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而租赁权没有这样的限制,所以,两者压根不是一回事,所以以财产租赁所得来征税显然是张冠李戴,很不靠谱。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对有偿设定居住权征税,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依据。

    当然了,如果当事人,以设定居住权为名行租赁房屋之实,则税务机关既可以依据《民法典》 第132条 关于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又可以依据《法》的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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