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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誉的税事-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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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准则上对商誉的解释无非是想将商誉这个看不着,摸不到的一个东西进行量化。

    税法上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商誉有一个界定,即“将非同一下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净额的差额定义。”

    一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

    二是其确认时间是合并日。

    三是商誉的值是购买日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

    看到这样一个概念,可能大多数人会很头大,有点晕。

    实际上说简单一点,顾名思义,商誉就是企业的。准则上对商誉的解释无非是想将商誉这个看不着,摸不到的一个东西进行量化。

    两个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商誉就是高于企业实际价值的部分。比如,一个企业价值100万,而实际卖了120万,那么这多出来20万就是企业的商誉。

    企业的商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创的商誉。是企业自己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声誉。由于商誉无法准确的计量,同时没有损害耗,因此税法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种是企业外购的商誉。外购商誉又有另外一个说法叫合并商誉。企业的商誉只有在合并的过程中,才能可以计量,因此,税法规定,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时,准予扣除。换句话说,企业外部的商誉不能在所得税前,而只有在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扣除。比如,外购商誉成本1000万,日常运营时不得摊销该商誉,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1000万一次性计入成本。

    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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