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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凯发游戏

王涛 /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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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不知道现实中是否存在不含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不知道,就在条例细则里这样说:

    (1)“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2)“第三十条 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增值税不知道,就在的36号文件附件1中这样说:

    (1)“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价格到底是如何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样说:

    1、“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正府指导价或者正府定价。”

    你见过正府指导价吗?

    你见过正府定价吗?

    2、“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3、“正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正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4、“正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正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三、增值税说的定价方法根本不存在。

    增值税说:“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翻遍《价格法》,竟然没有发现这种定价方法。

    《价格法》的法律层级是高过增值税的。

    当然,增值税有权这样说。

    增值税立法以后,更有权力这样说。

    关键是,增值税说的这种定价方法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定价方法?

    也就是说,有没有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定价的?

     

    四、政府定价不考虑增值税

    《价格法》:

    1、第二十一条  制定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2、“第二十二条  正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正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五、经营者自己定价考虑增值税也没用

    《价格法》: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市场价格,不需要经营者考虑。

     

    六、现实中到底存不存在不含税价格?

    1、增值税有很大权力。

    2、增值税深深嵌入经济生活,影响经济的方方面面。

    对经济干扰之大,哪个税能比过增值税。

    增值税说有,谁敢说没有!

     

    七、结论:

    除《价格法》说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一定是含税价格。

    不存在不含税价格。

    ——————————————

    附:

    价格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正府指导价或者正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正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正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正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正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正府的定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制定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正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正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正府指导价、正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起施行。

     

    营改增36号文件附件1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条例细则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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