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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为什么薇娅是劳务报酬所得-凯发游戏

王涛 /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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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有判断都来自于网上信息和个人主观逻辑推断。

    不保证真实,不保证正确。

    务请读者不要盲信。

    务请读者自辨。

     

    一、为什么争议是否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规定,在具体理解与把握上,确实有难度。

    2、先看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项目,其实和生产经营的具体项目是重合的。

    特别是经营所得的最后一条,兜底规定,更是把一切个人经营活动都包括其中。

    比较容易区分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竟然是经营所得第二条。

    4、薇娅有团队,有自己的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这是典型的经营所得。

    甚至有人断言,薇娅不可能有劳务报酬所得,只能是经营所得。

     

    二、外围判断

    (一)薇娅在税收上有非常专业的团队。

    薇娅丈夫致歉信中提到:

    “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

    在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税务统筹有极大风险,于是自2020年11月至今,我们终止了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率全额缴纳薇娅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的相关税款。”

    1、“专业机构”

    2、“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3、尤其是“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这是经历过13.41亿元税案后的评价。

    我理解,是完全肯定的评价。

    (二)税务机关完全正视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模糊(或者说政策把握上的难度)。

    1、先看相关新闻报道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2、归纳一下三项违法事实

    (1)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

    (2)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3、税务机关并列了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兜底规定。

    4、我相信,

    税务机关在新闻中正视了这个政策模糊点,薇娅有“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

    税务机关判断薇娅取得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是经得起推敲的。

    (三)税务机关调查的非常专业。

    薇娅致歉信中提到:

    “在自查和配合调查期间,我将我的收入结构、收入来源都向税务机关汇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1、“收入结构”

    2、“收入来源”

    3、薇娅这个汇报,应该是税务机关调查中的要求。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的判断,是税务机关深入了解薇娅个人所得的经济实质后,依据证据和事实做出的理性判断。

     

    三、薇娅具体业务情况的猜测

    (一)基本情况猜测

    1、薇娅的网上直播间,是淘宝公司的。

    2、薇娅的招商团队是谦寻公司的

    3、薇娅的实物直播间、直播间的所有服务人员,是谦寻公司的

    4、薇娅和淘宝公司,就是业务关系。

    5、薇娅和谦寻公司,也是业务关系。

    (股东是其丈夫、兄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但不会影响业务关系的判断。)

    (二)个人所得类型的判断

    1、薇娅在淘宝公司、谦寻公司提供的直播间工作。

    2、薇娅和淘宝公司、谦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是它们的雇员。

    3、薇娅只提供表演、广告、介绍服务等劳务报酬所得事项。

    没有招商、发货、配送、售后等等一系列的经营事项。

    4、薇娅的佣金、坑位费,就是广告、介绍服务等劳务报酬项目的所得。(可能与淘宝、谦寻分成)

     

    四、税务机关的处罚情况的分析

    (一)处罚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1、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

    2、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

    3、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

    (二)分析

    1、隐匿收入是大头,共5.58亿元。

    (1)“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

    (2)“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2、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1.16亿元

    “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

    3、佣金有两个取得渠道

    (1)“从直播平台取得”

    (2)“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

    4、坑位费是“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

    5、估计

    (1)“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这个收入不容易隐匿。

    故“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2)“从直播平台取得”,这个收入比较容易隐匿。

    或者说不容易被发现。

    (3)“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也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

    故“未依法申报纳税”。

     

    五、结论

    1、劳动与劳务的分别

    (1)劳动是雇佣关系,有从属、主从关系的意思。

    (2)劳务没有雇佣关系,更多是平等关系。(不是全部)

    2、劳务与经营的分别

    (1)经营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投资、场地、生产、购销、雇工、管理等等。

    (2)劳务则比较简单。只做一项或几项类似的工作。比如薇娅在淘宝公司的网上直播间、谦寻公司的实物直播间,为谦寻公司招商的产品做介绍服务、推销服务等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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