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会计准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定义多荒唐-凯发游戏
一、荒唐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二、这个定义,它到底在说什么?
1、它用两个逗号,分成了三部分
2、“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是要告诉我们的东西。需要继续向下看
3、“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这里,它说了一个过程。
这个过程是什么,我们后面专门讨论。
请关注一下这里,它出了大问题。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这部分最长。
挺啰嗦。
其实,就是:“税前抵扣”。
5、用最简单明了的话说“资产的计税基础”
就是: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三、如何确定税前抵扣的“金额”?
1、定义出现了问题。
2、研究“金额”,我们就会关注到这句话: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
3、“资产账面价值”不是确定的金额
例如: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 中:
“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4、“资产账面价值”是不断变动的。
由累计跌价准备、累计折旧、累计减值准备持续调整。
5、持续变动的账面价值,如何确定“收回”?
例如:
(1)存货发生跌价损失,如何确定“收回”?(是否属于无法收回?)
(2)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哪个时点上确定“收回”?(当期?进入产品成本时?销售时?收到货款时?)
6、“账面价值”持续变动,“收回”时点无法确定,
税前抵扣的“金额”,是不是被干扰了?
四、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确定这个“金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1、注意,企业所得税没有定义计税基础。
(可以理解为默认了会计准则定义的计税基础。
或者说,放权给了会计准则)
2、我们要时刻记得要解决的问题:税前抵扣的“金额”。
3、“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4、答案来了:取得资产时的支出。
五、会计准则中资产的“历史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六、分析
1、会计准则中,有“历史成本”的概念。
但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时,没有采用。
2、在定义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会计准则选择了“账面价值”的概念。
但在会计准则中,账面价值是一个持续变动的数值。
3、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定义“计税基础”,其实是默认了会计准则的定义。
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也无法理解和把握。
4、企业所得税给出了确定的数值:
取得资产时的支出。(历史成本)
5、模模糊糊中,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似乎确定了。
七、结论
1、会计准则中,“资产的计税基础”,定义的不规范。
导致无法理解。
2、企业所得税没有定义“计税基础”。
被会计准则的糊涂概念影响,很多东西变得晦涩难懂,甚至无法理解。
八、建议
1、会计准则应该把计税基础的定义纠正过来。
例如,简单明了地规定好“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即可。
2、企业所得税可以自己定义计税基础的概念。
也可以不采用“计税基础”这个概念。例如,直接规定按历史成本税前扣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