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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补税是否仍构成偷税?-凯发游戏

王涛 /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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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的法律规定

    1、《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税务机关的认识

    1、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2、依据《刑法》的认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

    “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不定性为偷税。”

     

    三、分析

    1、“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2、“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1)“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

    (2)“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

    (3)“不按偷税处理”

    3、“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定性为偷税”。

     

    四、继续分析

    1、偷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意识?

    2、三大诉讼法有一个共同原则:以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是否构成偷税,是有明确的客观标准的。

    4、事后主动补税,能不能改变既成事实?

     

    五、事实是什么?

    事实往往无法复原。需要由证据来证明。

     

    六、参考文章

    最近学会把公众号文章链接列出来。

    处理此类问题的思维模式,下列文章可以参考:

    1、高级策划理论:重造税收事实

    2、高级策划理论:证据的证明力是主观臆断

    3、分析:重造股权转让的证据与事实

    4、分析:重造税收证据与事实的税务

    5、分析:税收事实是主观意识,不是客观存在

    6、分析证据:如何引导税收事实

    7、分析:法律的智商不足,为税收策划提供了广阔空间

    8、分析:《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证据意识

    9、分析:偷税的事实属于主观臆断

    10、分析:逃税罪依据的是事实吗?

     

    七、结论

    1、主动补税的时间很重要。

    (1)发现问题,主动纠正。

    (2)税务要求自查期间的补税。

    (3)税务检查期间的补税。

    (4)税务检查结论出来后的补税。

    等等

    2、偷税是由事实和证据决定的。

    王涛税收实战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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