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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个体工商户规定的矛盾及对税收管理影响情况的评估-凯发游戏

王涛 /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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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民法典中,个体工商户规定与现行的规定、工商管理规定存在矛盾,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评估。

     

    二、分析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电

    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

    特别关注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论述:

    1、“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2、“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3、“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的矛盾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不是自然人。

    1、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从逻辑关系分析,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的一类,或者说是特殊类型的自然人。

    3、民法典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1)从字面意思理解,个体工商户是“户”,不是人。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三个,……,可以是很多人。

    (2)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登记才能成立,或者说诞生;自然人诞生于母体而不是因为登记或上户口而诞生,自然人天生具有的人权,个体工商户不具备。

    (二)工商管理中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三)税收管理中也认为个体工商户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例如: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注意:在这里,个体工商户和业主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是登记注册的组织,业主是所有人,所以才把他们分离开,规定业主是。

    如果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那就应该规定由个体工商户这个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管法》及细则明确把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分别开来:

    (1)《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注意:和个体工商户并列的是事业单位、企业这些法人组织。下面的规定里,把自然人单独列出来。

    (2)征管法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并不居于最有利的税收地位。

    以所得税为例,比较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

    1、一人公司需要缴纳:,然后时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体工商户是夫妻经营,或更大范围的家庭经营,明显不如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配以后纳税,可能会因为分配后降低了所得额而降低。

    个体工商户则按照所得额确定税率,可能比合伙企业多纳税。

     

    五、个体工商户并不会获得更宽松的制度环境。

    以建账为例:

    1、税收征管法细则:

    (1)“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2)“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六、个体工商户这个经济组织形式或许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1、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的题目就是: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2、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激活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其特有的意义。

    但进入新时代,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下,也许有必把个体工商户规范一下,甚至让这个经济形式完成历史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

    有更规范、更好的形式可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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