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第二类经营所得(办学医疗咨询)到底是什么东西-凯发游戏
一、第二类经营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条例明确列举了三种情况:办学、医疗、咨询。
二、医疗
1、个人从事医疗,必须依托“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个人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3、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4、对“医疗”的认识
(1)个人依法从事“医疗”,一定是依托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属于社会组织,不是自然人。
三、办学
1、个人办学由《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2、民办学校是法人。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四、咨询
没有看到专门规范“咨询”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个人从事法律咨询、财务会计咨询、心理咨询、建筑咨询等等,也应该依托咨询机构。
五、第二类经营所得似应由《企业所得税法》规范
1、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2、《企业所得税法》中,营利性组织纳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在各类组织中,只有独资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六、结论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效力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2、个人医疗、办学必须依托医疗机构、民办学校。
非法行医、非法办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依法从事”,因此不属于经营所得。
3、咨询的类别比较多,但个人从事咨询往往也要依托机构(常见独资合伙企业的形式,如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有公司制)
个人从事咨询,可能会有很多法律限制。
非法咨询,肯定不属于经营所得。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可能根本不存在。
(劳务报酬中的“医疗”是否存在?
因为劳务报酬没有规定“依法”,因此非法行医可能归类在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中的咨询是否也类似医疗?)
5、因此,第二类经营所得可能只剩下“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但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