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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裁量空间有多大-凯发游戏

王涛 /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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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逃税罪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标准一:“数额较大”

    2、标准二:“数额巨大”

     

    二、怎么理解“罪刑法定”?

    《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个“法律明文规定”,是否可以是司法解释?

     

    三、法院是否承认这个逃税罪标准?

    1、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最高法院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3、解读一下:

    (1)“可以参照”。(意味着也可以不参照)

    (2)规定了不参照时的三原则:

    原则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

    原则二:“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

    原则三:“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刑法修改以前的罪如何规定数额标准的?

    《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全国人过,主席令第61号发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这个,可以认为就是法律。

    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数额标准。

    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和前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级、法律原则等方面不可同日而语。

     

    四、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前面曾经聊过,这里不再讨论。


    五、逃税罪是否有很大的司法裁量空间?

    这个真不好说是利是弊。

    由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模糊:

    1、是否可以定罪?

    2、是否可以数额很小就被定罪?

    3、是否可以数额很大还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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