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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的依据-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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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规定土地增值税要清算,如果一个地产公司只有一个项目,且该项目只开发一期,那么清算单位的确定就很简单了。

    按规定土地要,如果一个地产公司只有一个,且该项目只开发一期,那么清算单位的确定就很简单了。但现实中往往一个公司会有很多项目,每个项目又要分很多期进行开发,那么清算单位的确定相对来说就要复杂一些。之所以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因为清算单位的确定直接到企业的的高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和核算对象为单位。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清算单位又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显然该规定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具体的一些,但也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核心是对“国家有关部门”的理解。因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需要批准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很多。如发改委、规划局、城建局等,究竟应以哪个部门的许可为准?各务机关根据自己对187号文件的理解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 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确定清算单位的依据。

    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给出了土地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及其他相关的指标。至于房地产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开发的项目是如何分期的,规划许可证并没有载明的。并且通常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有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清算单位,可能会因清算单位过大,清算过于复杂,影响税款的及时准确入库。

    2. 以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以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作为确定清算单位的依据。

    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是项目建设前的报建手续,其只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而不是项目本身。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确定清算单位的依据,其结果与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刚好相反。可能会产生一个项目被划分成若干清算单位。

    3. 以发改委立项的《固定项目备案证》或《投资项目核准证》作为确定清算单位的依据。

    4、将几个部门颁发的各种许可证作综合评判的依据,确定清算单位。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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