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税款追征期的操作空间为什么如此广阔?-凯发游戏

王涛 / 2020-12-11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总局两个理解完全相反的批复

    为了全面理解,全文引过来:

    (一)第一种理解,从严:

    只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的税务机关责任和纳税人责任,才适用追征期。

    其他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都不能适用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

    (二)第二种理解,从宽:

    只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偷税、抗税、骗税情形才适用无限期追征。

    其他情形,都不适用无限期追征,而是应该适用一般三年追征期,特殊情况五年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


    二、对两个批复的分析

    1、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认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这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矛盾,只有“偷税、抗税、骗税”情形才适用无限期追征。

    2、国税函[2009]326号批复认为:“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从宽)

    但它理解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可能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精神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明显从严)


    三、问题的根源

    问题的根源出在实施细则对法律进行的限制解释上。

    (一)《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三)分析

    1、在《征管法》看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期就分三种情况: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三年)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三年或五年)

    (3)“偷税、抗税、骗税”(不受限制)

    2、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两种情况进行限制解释后,就出现了空白点。

    例如:

    (1)国税函〔2005〕813号批复中,出现了“欠税”这个空白点。

    (如果没有实施细则的限制解释,研究“欠税”是谁的责任,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明确追征期)

    (2)国税函[2009]326号批复中,出现了“未申报税款”这个空白点。

    (同前理,如果没有实施细则的限制解释,研究“未申报税款”是谁的责任,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确定追征期)

     

    四、结论

    征纳双方在追征期上,都有巨大的博弈空间。

    国税函〔2005〕813号、国税函[2009]326号两个批复体现的是两种矛盾的理解,并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反而使矛盾对立更直接了。

     

    作者
    • 王涛 微信公众号:税收实战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