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税收滞纳金的可操作空间有多大?-凯发游戏
一、对的冲击历史回顾
(一)《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对《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形成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通过,自2012年起施行。
(二)2012年时的税务总局问答
网上传言,不保证真假正误,请读者自辨: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回复意见(2012年0):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务机关咨询。〕
(三)然后,就出现一系列司法判决,按照《行政强制法》适用滞纳金的规定,和税务总局的答复意见相反。
(具体案例请读者自查,网传很多)
(四)2014年的答复
网上传言,不保证真假正误,请读者自辨:
〔2014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财政部关于“优化税收征管支持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
二、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问题
......
关于滞纳金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我部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厘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并合理确定征收比例。〕
(五)慢慢地,有司法判决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
(也请读者自查案例,网上有传播)
人们发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法律规定的,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需要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形成行政决定,对不服从行政决定才加收滞纳金。(不听话罚)
二、简评
1、2012年《行政强制法》开始施行时,税务总局的答复没有意识到它带来的冲击。
2、司法判决扭转了人们的认识,也让财税部门重视《行政强制法》的冲击。
3、2014年财政部的答复,已经向人大代表承认税收滞纳金存在问题。
三、我前面公众号文章,已经对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并专门以为例,分析了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滞纳金(不听话罚)的不同。
有兴趣,可以向前翻阅。
这里不再分析。
四、在税收滞纳金上,征纳双方的博弈舞台有多大?
(一)2011年出台《行政强制法》时,法律是否知道存在税收“滞纳金”这个?
第一种可能,《行政强制法》不知道有税收“滞纳金”。
第二种可能,《行政强制法》知道有税收“滞纳金”这个事实,但疏忽了,把名字弄重了。
第三种可能,《行政强制法》知道有税收“滞纳金”这个事实,而且没有疏忽,反而是非楚,就是要把名字搞重复。
(二)税收滞纳金是不是行政强制?
2014年财政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应该是慎重的,至少要比网传的税务总局2012年答复慎重。
2014年财政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说:
“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我部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厘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并合理确定征收比例。”
财政部的意思非常非清楚:
1、征管法要改。
2、坚持税收滞纳金的利息性质。
3、现在的征收比例不合理。
五、结论
1、不论是《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它们都是有效的。
2、不论财政部的答复还是税务总局的答复,都不是法律的规定。
3、财政部2014年的答复与税务总局2012年的答复是矛盾的。
4、不论是依据《行政强制法》还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滞纳金做出判断,都是正确的。
5、如果依据《行政强制法》做出判断,税收滞纳金是可以减免的。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