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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可比性分析(上)方式-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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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税务机关的工作中,独立交易是该项工作最基本的原则,但如何判断间的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就要依靠可比性分析。根据可比性分析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无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可见可比性分析是反的关键和核心环节,如果没有可比性分析,特别纳税调整也无从进行,反避税工作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可比性分析首先在于可比性。即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之间,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交易之间有可比的基础。比如,商品是苹果,非关联交易的同样也是苹果。虽然关联交易的苹果与非关联交易的苹果,在质量规格等其他方面不完全一样,但因为都是苹果所以其可比的基础是存在的;如果与关联企业交易的商品是机器设备,而与非商品的是苹果,那么在苹果和机器设备之间就不存在可比性,转让定价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转让定价的可比性分析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内部可比性分析,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外部可比性分析。

    所谓的内部可比性分析就是指一个企业既有与的交易,也有与非关联方的交易,那么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可比性分析,就属于内部可比性分析。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企业,与丙企业是非关联企业。将甲与乙的交易,与甲与丙的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就属于内部可比性分析。这种分析方式是目前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工作中普遍采用的方式;

    所谓的外部可比性分析是指,企业只有与关联方的交易,而无与非关联方的交易。因此只能与外部其他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可比性分析。比如,甲企业只与其关联方乙企业之间进行苹果交易,没有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此时,如果丙企业与丁企业进行了苹果交易,那么在甲与乙,丙与丁之间进行的可比性分析就属于外部可比性分析。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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