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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定性为偷税?-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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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久前看到一个案例,市熊老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自治州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之所以对该案比较感兴趣,是因为该案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以进行了处罚。处罚的主要理由是:

    1、原告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应按规定设置,并根据合法、有效,进行核算。但原告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这就为原告隐瞒经营从而少缴税款做好了准备,留下了隐瞒收入的空间。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向原告下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中已明确提示:“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但原告在明知月实际营业额已远远高于《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月核定营业额的情况下,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营业额,只向税务机关申报了核定定额税款及购买应缴纳的税款,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2、原告具有偷税的手段,原告在明知道要按照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申报缴税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如实进行,明显构成了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

    3、原告具有偷税的违法后果,原告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造成了少缴税894624.89元的严重后果。

    原告不服处罚的主要理由是:每年都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按时缴纳,从未拖延,所以,原告未偷税。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账务不全,所以被告对原告采用的是定额核定征收,其系被告为其确定,之前一直采用该模式征收,原告均依此及时足额的缴纳了定额核定的税款。作为的原告主观上有理由认为,只需如实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客观上原告在其电脑中如实记载了自己的营业收入,没有故意设立虚假账簿、隐瞒收入等行为逃收征收,被告将此行为认定为偷税并予以处罚缺乏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魏言税语观点: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账目、账目不全无法正确计算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在给企业送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中,会明确告知企业:“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所以要求企业如何申报,是因为企业申报的营业额发生变化达到一定的比例,税务机关将调整核定的应纳税额。

    本案中纳税人的确按核定的数额交纳了税款,也没有故意设立虚假账簿、隐瞒收入等情况,但没有如实申报其经营额也是事实,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非常明确,企业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交少交税款的,同样也可以认定为偷税。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仅仅以企业属于核定征收,并没有故意设立虚假账簿、隐瞒收入等情况就不构成偷税的观点值得商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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