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分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粗糙-凯发游戏
一、个体户核定征收的精细
(一)申报责任的精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二)核定程序的精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三)核定方法的精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要求保存纳税资料的精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粗糙
(一)核定征收条件的粗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方法的粗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三)税款核定的粗糙
1、税款核定方法分类的粗糙
(1)核定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应税所得率核定税款的粗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是什么?
没有!
真的没有?
好象是没有。
三、《税收征管法》中核定征收的粗糙
1、《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分析
长期以来,《税收征管法》是税法规范中法律位阶最高的法律规范之一。
法律界有一个认知误区,以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时即无效,(具体误区可以参见《立法法相关条款》),导致很多税种都按照法律位阶高的《税收征管法》这个粗糙思路开展核定征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还好,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还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比较科学核定征收方法。
举例:
我一直有疑惑,核定征收情形明明就是偷税,《税收征管法》分别在35条和63条规定处理办法,合适不合适?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五、结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很多情况下成为免责、免税的出路。甚至,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
另: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也是比照《税收征管法》搞的,也有免责、免税等税收优惠问题。
凡是按照《税收征管法》核定征收思路搞管理,都有这方面的问题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