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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罚款不是彼罚款:征管法、强制法、处罚法、刑法的区别-凯发游戏

王涛 /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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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行政强制法》的罚款与《行政处罚法》的罚款,只是重名而已

    (一)《行政处罚法》的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罚款。(违法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比如:

    《征管法》64条第2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申报,已经构成违法。

    对不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没有选择权。不处罚就是渎职失职。

    这个罚款适用《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强制法》的罚款,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罚款。(不听话罚)

    1、《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税收管理中有没有“不听话罚”?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这个罚款象不象“不听话罚”?

    而且,这个罚款,税务机关有选择权,“可以处”,当然也就可以不处。

    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到底谁管谁?

    1、《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然包括直接违法和“不听话”(不履行行政决定)。

    也就是说,“违法罚”和“不听话罚”,《行政处罚法》都管。

    2、《行政强制法》则只管“不听话罚”(不履行行政决定)。

    但《行政强制法》是新法,又是特别法,如果有和《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地方,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

     

    四、如此以来,第一条中说重名好象不准确呀?

    能看出不准确,什么都看明白了!

    是不太准确。

    《行政处罚法》的罚款包括:违法罚、不听话罚。

    《行政强制法的罚款》,就是不听话罚。

    部分重名。

    一个家庭中出来的兄弟,把名弄重复了,外人还真不好分辨。

     

    五、那个《刑法》中的罚金是什么意思?

    在税收管理中,《刑法》中的罚金,本质上是“违法罚”的延续。违法过度了,变成了犯罪,这个罚款就成罚金了。

    《征管法》:“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把罚金列在这里,就是想说明罚款有一类是违法罚,必须罚,不罚税务机关就渎职失职。

    但《行政强制法》的“不听话罚”不是这样: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不听话就罚,听话就不罚。

     

    六、此罚款不是彼罚款!

    你弄明白了吧

    我是越来越糊涂了。

    为什么要重名呢?自己家的孩子,有必要重名吗?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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