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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发票管理办法》背后的管理思想-凯发游戏

王涛 /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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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发票经济本质

    1、发票,应该是“发货票”的简称。

    2、“发货票”是什么意思?

    见票发货。属于提货单的范畴。

    3、通常情况,应该付款后,开具发货票。

    但,赊销的存在,开具发货票,不一定需要先付款。

     

    二、税务发票的异化与变种

    1、税务发票不是用于提货的(不是提货单),税务发票变成了“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经济意义上的发票是用来提货的,税务发票变成了收付款凭证。(已经脱离了发票的经济意义)

    3、税务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提货单,被普遍不认可。

    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于是,税务发票就变成了:

    (1)与经济业务无关

    (2)普遍不认可其提货单、“收付款凭证”

    (3)本质上,就是税务自己玩

    (4)强迫纳税人遵从

     

    三、《发票管理办法》的强迫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怪诞的结果

    税务发票不是用来提货、发货的,税务发票不是收付款凭证,

    税务发票是税务机关强迫纳税人接受的一种东西,强迫纳税人做账时绑在账证里。

    说实话,这种强迫做账,与实际经济活动脱离,普遍不被认可的东西,用它来管控税收,是不是有点自欺欺人?

     

    五、1950年时产生税务发票的时代背景

    1、农业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2、资本主义经济的存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3、资本家做假账。

     

    六、从农业社会、革命时代,到信息社会、智能化时代,税收管制、强迫的思想已经发生质变。

    在现今时代,税收控管,完全不需要发票,更不需要电子发票。

    信息化,网络化,大数据,智能化,在这个革命性的颠覆时代,税务发票应该被颠覆掉。

     

    七、期待

    现代国家治理中,税收居于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地位。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税务发票控税的强迫方式,没有存在价值。

    作者
    • 王涛 微信公众号:税收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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