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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违法的“首违不罚”-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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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近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规范税务等领执法,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那么究竟是什么是违法的“首违不法”?

    其实“首违不罚”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有规定了,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来而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该规定来看,“首违不罚”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首次违法。如果在此次违法之前,当事人已有过违法行为,那么此次违法就必须处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罚。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管办法》,还是其他什么法律,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用的字眼是“可以处罚”而不是“应当处罚”。如果用的是应当处罚,那就必须处罚。

    3、违法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能够及时纠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

     

    至于“首违不罚”的清单,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可以参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和未按规定办理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未按规定报备制度、软件及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存放、保管、携带运输及缴销发票等18项。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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