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居住权”可能对房地产的颠覆-凯发游戏
一、《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非常有意思。
“居住权”高于。
1、“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什么?
很多分析认为,可以帮助老人以房养老,可以使得照顾老人的保姆安心,可以保障离婚妻子的居住等等。
这些分析当然有道理,但太微观。
其实,副委员长解释的挺清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三、分析
(一)十九大的安排
1、十九大报告
八、提高保障和改善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三)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2、重点关注:
(1)“房子是用来住的”。
(2)“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举例
制造业是本,是寄生的。
制造业发展了,才会繁荣,土地才会增值。
制造业发展带来的经济繁荣、土地增值,不应该让业独享。
制造业可以自己给职工造房子,经济繁荣了,制造业也可以获得土地增值的。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可以为解决制造业造房子提供一把钥匙。
(三)“多主体供给”。
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卫生、文化等各行各业都可以造房子(也可以为职工买房子),都可以收益经济繁荣带来的收益,“居住权”就可能是解决问题的一把钥匙。
(四)房地产税不是急务。
稳妥推进,协同一致,应是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