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税法地位的确认-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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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前很多年,企业涉税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也是的痛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虽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存在,但实际上已经不具履行企业各种法律义务的能力,此时,企业实际的者为法院指定的。
关键问题在于,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是企业,而破产管理人到底是个什么角色,税法没有规定。因此,破产过程中,企业的清理,债务的清理等涉及到的领用,以及税款的缴纳等涉税问题的处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都应由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来完成,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矛盾,企业做不了,而破产管理人不能做,导致企业破产困难重重。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情形为由拒绝。”
此“意见”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效解决了企业破产过程法存在的盲区,为企业破产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