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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成功漏税案探讨税收策划的原理-凯发游戏

王涛 /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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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上的一例成功案

    《强势围观最新稽查案例:近600万股权转让,税局不追征啦,原因是...》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肖xxx:(识别号:34262xxx7719)

    我局(所)于2020年至2020年1对你(单位)2009年至2013年1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个人所得税自行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十六条 税务人员徇私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征管法》:“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不申报税款的追征期

    1、“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

    “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

    2、“不属于、、骗税”

    “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七、构成偷税的不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3号)

    第二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八、对税收策划的启示

    1、策划方案具有唯一性。

    2、策划方案必须创新。

    3、策划方案是守法的。

    4、守法方案是灰色的。

    5、执法方案是灰色的。

    ——————————————

    附:

    强势围观最新稽查案例:近600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局不追征啦,原因是...

    税乎网 3天前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肖xxx:(纳税人识别号:34262xxx7719)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

    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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