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与不罚-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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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对定性为接受虚开的纳税人,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规定,应当定性为,而偷税按《征管法》)63条的规定,要给予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接受虚开的,其接受虚开的进项税额没有达到5万块钱以上,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税务稽查机关只需按照《税收征管法》6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可。
但如果接受虚开的税额达到了5万块钱以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就已经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那么在案件移送之前,税务稽查机关到底是罚还是不罚?
一种观点认为,按《行政处罚法》28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可以用罚款来折抵罚金,因此对于移送案件,在移送之前,税务机关既可以罚也可以不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征管法》63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对偷税要给予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税务机关应当先罚款,以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再移送,这样既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同样也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更何况从效力级次上来看,《税收征收法》是特别法,而《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税收征管法》的效力级次要高于《行政处罚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