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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危局-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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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涉嫌偷税应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一个从事税务咨询的,2017年5月申请核定征收,根据其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核定征收的申请,制做并送达了《核定征收通知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通知书》还载有企业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8月该企业持有的解禁,企业后将其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计算,再将所得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按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后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有人举报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巨额利益而未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嫌疑,理由如下:

    一是作为一个从事税务咨询的公司,对限售股转让应当缴纳税款的情况是清楚,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时没有提供限售股转让的信息,造成税务机关确认应税所得率确认仅为10%,其偷税故意明显;

    二是限售股转让按《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70号)规定所计算缴纳的税款与核定征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相差甚大,导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因此,企业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涉嫌偷税应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认为,不存在没有依法纳税的问题,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是因账薄不健全而认定的,与限售股转与没有。却在核定征收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没有要求企业报送限售股转让的信息,所以也就不存在企业为核定征收而欺骗税务机关的问题。

    二是企业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作为财产的限售股,按个税法的规定,其转让收入是所有经营收入的一种,己经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

    三是按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就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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