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凯发游戏
(上)残疾人
听过一个关于残疾人的故事,火车列车员查票,一个没有胳膊的人坚持自己是残疾人,要求优惠。列车员要看残疾证,没有残疾证不能优惠。旁边有打抱不平的人,认为没有胳膊就证明是残疾人,就可以享受优惠。如果非要出示残疾证,那么列车员应先出示人证,以证明自己是人。故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
站在百姓的角度,列车员明明看见是个残疾人,却的坚持要看残疾证,既冷酷,且荒唐。但站在列车员的角度,享受车票优惠,条件是要有残疾证,有残疾证,即使不是残疾人,也可享受车票优惠;相反,没有残疾证即使是残疾人,因为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残疾人资格,所以不能享受优惠。更何况,列车员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判断谁是,或谁不是残疾人,只能以残疾证为准。
享受也是一样的道理。企业要享受关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第一个要面对的问题,便是什么是税法上的残疾人。
首先,企业招聘的残疾人要达到法定就业的年龄,若招收童工,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要有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若没有残疾证,即便是残疾人,也不认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残疾人资格,所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残疾人既包括身体残疾的人,也包括精神残疾的人。残疾不仅有身体的残疾。如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也有精神的残疾,如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两种残疾的残疾人都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政策法律依据:财税[2016]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对残疾人的优惠自然也是首当其冲。
[优惠对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的4倍确定。
3、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等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或b级的。
特性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有效期]自2016年起执行。
政策法律依据:1、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