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房产税纳税人的灰度-凯发游戏
一、纳税人的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参考: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纳税人的种类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产权所有人
2、经营管理单位
3、承典人
4、房产代管人
5、使用人
三、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纳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难点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一)房产所在地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1、参考理解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2、广义理解
房产所在地省,市,区,县,镇。
3、狭义理解
房产的具体地址。
比如,产权证上登记的地址。
(二)产权未确定
《民法典》这样确定产权
1、 登记
(1)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权属证书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1、租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典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令 2005年第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五、分析
房产税规定了五类纳税人,意图很明显,让相关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纳税义务出现不确定风险,就规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保证了征管效率。
六、结论
1、房产出租,房产税由谁承担有争议的,属于“租典纠纷未解决”
依法由“使用人缴纳”。
2、“房产所在地”,可以狭义理解。
3、“产权未确定”,根据“登记”、“权属证书”判断。
七、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建议:参考房产税纳税人理解。
2、与房产税纳税人规定的主要差别是:“租典纠纷未解决”。
这个差别,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管效率上不如房产税。
八、举例:
例一
甲签购房合同,取得房产控制权,但没有办理权属证书。(产权未确定)
甲把房产出租给乙。
谁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分析:
1、没有登记,没有权属证书,属于产权未确定。(使用人是纳税人)
2、哪一个使用人是纳税人?
(1)甲是使用人。(使用房产用于出租)
(2)乙是使用人。(实际使用)
例二
原房产所有人因为购房合同导致房产所有权变更,失去了对房产的控制权。
但因为没有变更登记和权属证书,仍然是《民法典》承认的房产所有人。
原房产所有人是否仍有可能被判定为纳税人?
分析:
可以按照这个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把这种产权人排除在外。
九、灰度
1、纳税人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
2、年代久远,一些概念、事实、法律关系已经改变,容易出现歧义。
比如:全民所有与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与典当,产权所有人与物权人等等。
3、一些概念本身就会有歧义。
比如:房产所在地,使用人等等。
4、一些概念是模糊的。
比如: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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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以下去年八月发的公众号文章,代表当时的认识。一起列出来,供参考。
分析:民法典下房产税纳税人的判定
税收实战 2020-08-11
一、房产税纳税人的核心概念是“产权”。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未确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房产税条例中的“产权”概念,应该和《民法典》中的“所有权”类似。
我们比对一下:
1、房产税条例中:“产权所有人”、“产权未确定”,指的应该就是所有权。
2、《民法典》中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不动产物权的确定依靠“登记”和“权属证书”。
《民法典》:
1、 登记
(1)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权属证书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四、房产属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房产税条例中的产权属于《民法典》中物权的所有权。
因此,房产税条例中房产的产权确定需要依据房产(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
五、房产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分析
1、进行登记、有权属证书的,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人。
2、房产没有登记、没有权属证书,属于房产税条例规定的“产权未确定”,应该由使用人缴纳。
六、接着会出现的问题举例:
甲签购房合同,取得房产控制权,但没有办理权属证书。(产权未确定)
甲把房产出租给乙。
谁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分析:
1、没有登记,没有权属证书,属于产权未确定。(使用人是纳税人)
2、甲是使用人。(使用房产用于出租)
3、乙是使用人。
4、哪一个使用人是纳税人?
同时,原房产所有人因为购房合同导致房产所有权变更,失去了对房产的控制权。但因为没有变更登记和权属证书,仍然是《民法典》承认的房产所有人。
原房产所有人是否仍有可能被判定为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是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