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一)非正常户-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6-03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破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法院要为破产企业指定,破产人要代表企业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与又有着紧密的联系,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所代表的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是正常的,能够正常的申报纳税、领用和使用等,否则企业的破产程序将无法正常的进行。 

    但就破产企业而言,绝大多数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负有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规定,在税收的管理上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对于非正常户的企业,按规定要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因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是破产程序能够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按48号公告的规定,只要补办申报、缴纳罚款,就解除非正常户,这比以前要申报缴税、缴、罚款,才能解除非正常户的要求简单了一些。

    但按《破产法》的规定,罚款属于普通,又属于劣后债权,不能提前清偿,因此,若要求缴纳罚款再解除非正常户,与《破产法》的规定不相一致,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立法法》对法律效力级次的界定,以及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既能保证企业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又能保证税务机关因罚款而形成的债权得以实现。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