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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保费碰瓷,结果栽了-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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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情大体是这样的,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春娇,2017年,在单位通知要为其缴纳社保时,以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为由,不参加单位的社保统筹,同时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补偿金。

    2018年,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春娇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负的协助履行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既需要用人单位的正确履行,又需要劳动者的积极配合,非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之原因致使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未依法缴纳的,劳动者不得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春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春娇三次出具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当认定王春娇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个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证明的行为负责,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王春娇提请再审,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中,王春娇对于其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异议,并认可书面申请上签名的真实性。在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魏桥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春娇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魏言税语观点,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喜欢碰瓷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利用国家法律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而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的了解不到位,又贪图一些小便宜,结果就钻进了别人编织的罗网,掉进了别人挖好的坑里。等大梦初醒,才知大错已经铸成,无可挽回。这其中就有人利用《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应当为员工交纳社保费的强制性规定,给用工单位编网挖坑。先是,不需要单位为自己交社保,然后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劳动仲裁和行政诉讼,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利用法律碰瓷的套路,屡屡得手。

    此次。山东省三级法院的判决既打碎了这些人的如意,既使其阴谋没能得逞,又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真可谓大快人心。

     

    案号:(2021)鲁民再11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春娇系山东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7年9月10日,公司向王春娇发出如下通知:

    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公司准备为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请你准备好所需材料及到户口所在地劳保所会办理城镇居民社保、农村居民新农保退保手续或到原就业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后将手续交公司;因未办理退保或转移手续影响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自负。

    同日,王春娇向公司出具如下申请:

    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申请

    公司向我送达的《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的通知》已收悉,本人因在家已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不参加该社会保险统筹,不提交相关材料;如此后本人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产生的利息、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同时本人保证今后不会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19日,王春娇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688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春娇不服,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再审王春娇均败诉。

    一审判决:王春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拒绝办理社保的行为承担责任。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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