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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四)抽逃出资-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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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公司成立了,股东的出资全部到位,公司进入正常经营阶段,但总有一些股东千方百计要从公司,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1、通过虚构债务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报表虚增进行分配;3、利用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抽逃出资的几种行为的表述来看,每一个都隐藏着不小的。

     

    一、对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其主要是虚构交易和虚构借款两张形式。

    关于虚构交易。交易双方为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往往会开具,这种没有真实交易开而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无论是开专用发票,还是虚开普通发票,严重的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虚构借款。按税法规定,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年以上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管的,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按股东从企业按20%的征收。

    二、对于制作虚假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无非是公司通过修改或内列报的方式增加或利润,进而增加股东分配的利润。这种行为属于《税收征收法》第64条所认定的虚假,税务机关可以进行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三、 对于利用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的行为。关联交易无非是将产品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对于这种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启动调查。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当然了,除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以外,对于股东偷逃出资,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予以处罚,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风险巨大。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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