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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公司的面纱去追税-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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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若干年前有一个案例。法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2013年期间,因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现有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并经法院裁定受理。2013年,原告依法向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申报其所欠的税款债权45736.35元并要求优先受偿。破产人经审核后对原告所申报的上述税款债权予以确认。2013年,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账册下落不明,无法追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请求终结程序。 鹿城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温鹿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认为"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追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无法进行清算造成,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裁定,温州市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以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月茜、余列忠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股东清偿所款和。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请求。

     

    魏言税语观点: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举个简单的例子,老王老李各出资100万,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经营不善,欠了300万元的债务。公司制下,老王、老李只需用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余100万元的债务就不用再赔偿了。但在特殊情况下,老王、老李必须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诉温州泰森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月茜、余列忠一案说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是由于公司股东的原因所造成的,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应当以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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