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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三)无过错不处罚-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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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要将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一直以来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征管法》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故而,在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有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都应当进行处罚,比如,没有按期申报。只要没有按时申报,不管是主观是否故意都应当进行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观过错是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构成的基本要件,没有主观过错就没有涉税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就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

     

    新的行政处罚法在其3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三层意思:

    一是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什么是主观过错,刑法和民法都有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却不完全一样,因此,《行政处罚法》的主观过错是什么?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主观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在税务机关,而在当事人。换句话说,当事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观没有过错,如此,方能免除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则认定其主观有过错,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这与行税务政诉讼和税务中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恰好相反。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来看,在税法体系中尚未见到有另外的规定。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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