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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四)首违不罚-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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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些违法行为可以不处罚,老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征管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老的《行政处罚法》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这里所谓的“可以”是指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至于处罚与否,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它情节来定,

    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该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首违不罚”的第一次正式提出。

    2020年6月《长江三角洲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发布,率先将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等18项轻微违法行为列入首违不罚事项。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该规定来看,首违不罚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首违。即第一次违法,若是第二或第三次违法,则不能享受不罚的待遇;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那么什么是危害后果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单》共计10项,包括纳税申报和票证等轻微违法行为。这10项行为就是被税务总局认定的,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三是及时改正。犯了法只要改了就好,若犯了法坚持不改,即使危害后果再轻微仍要进行处罚。

    只有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税务机关才可按“首违不罚”的原则不予处罚。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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