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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自行纳税申报吗-凯发游戏

王永亮 /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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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各位员工:

    个税调整,每个人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做好每月的个税,难度相当大,工作量相当庞大,同时也做不到全部正确。 

    因此,部向各位通知如下: 

    今年的工资发放,个税的扣除按原来操作方法执行,次年3月有员工本人根据自己在个税app提供的详细资料,到税务局一次性调整本人的个税抵扣。 

    感谢大家的配合! 

    财务部


    上述公告的内容,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对企业来说,无法掌握员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计算规则复杂,且凭空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老板不加工资,对财务人员来说,这就是一个出力不讨好的事情。万般无奈之下,企业财会人员就以“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等各种理由,将申报和审核的球又踢给了税务局和员工个人。这样做合法吗?企业会承担税务吗?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问题。


    一、新法以企业代扣代缴为原则,以员工自行申报为例外,企业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上述三个法条,实际上已经将扣税的方式写的非楚了:除了第十条第一款列举的七种情形之外,员工工资薪金都要通过企业进行全员代扣代缴。同时,法律也强调了,企业的身份是扣缴义务人,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当然不得自行选择放弃。

    发布前述通知,要求员工到次年汇算清缴期核定税款的企业,已经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给出何种理由,都是在变相地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法律后果

    企业在进行了各种实操培训之后,仍然没有方向,只得最后毅然选择放弃代扣代缴,将核税的皮球又踢回给税务机关。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务局把球踢给企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管能不能做到都必须照做;企业想把球再回传给税务局,这个动作就很危险了。最终是不是会出事,取决于汇算清缴是否顺利。如果全部员工没有拖款,和税务局保持良好沟通,那当然没有问题。但不管怎么看,这种可能性都不大,企业的财务人员都觉得头疼,下面的员工就更缺乏跟税务局打交道的经验了。一旦次年汇算清缴时,部分员工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或者不自行履行申报义务,那么,企业的麻烦就来了。因为按照税总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际上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更具体地说,企业是要为员工漏交的个税兜底的,员工找不到了,企业就必须把钱摸出来补上。补上之后,企业能否找员工追偿,则存在很大的疑问,既缺乏法律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困难。

     

    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应扣而未扣时,扣缴义务人是否负有补缴税款的义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税总局文件与法院的裁判均认为,在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责令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的方式来避免国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在实践中,47号文是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的直接依据,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三水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市三水区务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7号】中,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原告未足额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为由,向原告追缴2001年1月至4月没有足额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50228.94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维持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处理决定。

    在圣源祥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罚案【(2014)西行初字第23号】中,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认定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应当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并无补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补缴。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该案在上诉阶段却出现了较大的剧情反转。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动撤销了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行终字第19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不再执行。

    在博皓咨询有限公司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案【(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中,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被诉税务处理决定,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适当,维持一审判决。

     

    总结下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将面临罚款加补税的双重风险。尽管企业有各种各样的苦衷,尽管非常有道理,但希望凭借一纸通知就免除自身的代扣代缴义务,则无疑是在赌博。赌赢了,企业的财务人员省心一年;赌输了,就面临内忧外患,外有税务机关处罚,内有老板难看的脸色。各位企业的财务老师,对以上的法律后果,你们想清楚了吗?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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