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为什么要分别向税务局和海关缴税?-凯发游戏
使用费,为什么要分别向税务局和海关缴税?
因为同时满足了税务局和海关征税的条件。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是境外企业向境内销售了服务,所以境内企业对外时,必须提交税务备案表,通常在源泉扣缴了6%的和10%的之后,将剩余部分汇出境外。
然后,企业接到了海关的稽查通知,要求企业到海关缴纳税款。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一方面,企业一定是有货物的进口。至于货物进口与对外付汇的顺序则没有讲究,通常是先货物进口,然后根据销量确定对外付汇的金额。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非常反常的操作。我确实碰到过一次,国内企业在还没有进口任何货物就大笔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当然,谁都不傻,这种先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豪横基本上都是发生在之间。但无论顺序如何,一定要有货物进口,否则海关不会就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另一方面,一定要满足海关征税的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协助,二是支付。协助的意思就是说,境内企业以免费或者低价的方式参与到了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为这种参与,使得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低于没有协助发生时的价格。支付的意思是,境外企业将销售价格进行了拆分,一部分以货物名义收取,一部分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构成协助的特许权使用费)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构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例外)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企业如何避免?
靠谱的做法,我认为目前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尽可能将特许权使用费放在货物进口同时,与报关单一起申报向海关缴纳。通常,国内税务机关对于已经以货物贸易缴纳过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会再次征税。只要税务机关不主动上门稽查,企业也不需要另行支付、填写税务备案表,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算处理完毕了。
第二种,将特许权使用费搞搞清楚,就是否应税配合海关和税务机关稽查。根据我的了解,因为专有技术或者专利的复杂性,很多企业的关务人员、税务人员实际上对自家专利也说不清楚,比如专利的用途、对应的产品、研发的过程等等。海关和税务机关都拥有核定的权利。也就是发现疑点后,会给到企业解释的机会,企业如果自己说不清楚,海关与税务机关就有可能以各自的标准进行核定。
很多企业被双重征税,可能还真是自己的锅。自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怪海关和税务局搞不明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