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说民法典之涉他合同与三流不一致的虚开-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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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只能自己开票,自己收款,而不能要求将款项打给关联的公司。
民法典江湖地位很高,只此一典,舍我其谁,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上,尤其是二十多年前的文件。
但是,特别需要注意,符合民法典要求的,并不等于就是合法的,民法典并不是法律的全部。民法典说可以做而税务文件说不能做的,你还真不能做。
因此,所有的民商事活动,都必须兼顾税法的规定。
对很多人来说,税务问题基本上是和发票问题划等号的,更进一步说,基本上是和虚开问题划等号的。在这里面,没有资产重组、没有转让定价、没有源泉扣缴。告诉我,怎么样开发票不算虚开,不被税务稽查局修理,就已经非常美好了。
举一个律师朋友曾经问过我的问题为例。
建筑公司给建设单位盖好了房子,建筑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把工程款尾款100万元不要支付给自己,而是支付给自己的关联物业公司。发票则仍然由建筑公司开具给建设单位。行吗?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这样操作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税法上来看,能这样操作吗?
对于何为“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山西省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的梁晶晶老师在“晶晶亮的税月”微信公众号中,做出了非常通俗的解释,大家感兴趣可以点击阅读。《原来,很多人“三流一致”中的困惑点在这里……》
结论是,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否则,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就属于三流不一致,就面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于是,从税务合规的角度来讲,我所举的例子当中,建筑公司只能自己开票,自己收款,而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将款项打给关联的物业公司。
传统的法学教育当中,多侧重十八门基础学科的教育,这其中是没有税法的,而司法考试当中,税法也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在法律实操当中,仅仅了解民法和商法就去评判交易的合规性,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