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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评析系列之虚受发票而不逃税的n种情形-凯发游戏

王永亮 /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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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办理虚开普通案件中,检察官意见通常是让企业补税,把是否补税作为量刑建议中是否建议缓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检察官的这个做法让我感觉很纠结,因为很多虚开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偷逃了税款,甚至连税务机关也都没有表态,动员企业补税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办案子要看证据。

    虚开案件的案发,大致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税务机关先行介入,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偷逃税款情况进行了固定,然后移送到刑事程序。这时候,要求补税天经地义,除非当事人能够通过或者行政诉讼推翻税务机关的认定。

    另一种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直接立案侦查,然后移送给检察机关。这种案件当中,公安机关通常仅仅是通过开票费、资金回流、货票不匹配、以及当事人供述等等,证明了虚开发票以及入账进行税前扣除的。仅凭这些,就能证明偷逃了?我给大家分享几种虚开发票,但是并未逃税的可能性,供办案的老师们参考,大家也可以找税务的老师们求证一下,看看是否靠谱。

     

    情形一:不需要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的增值税,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写的很清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并不限于发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票是虚开的甚至根本没有发票,都不影响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老张开了个网店,进行了税务登记,每个月卖给月月虚开公司1万元货物。因为老张没有超过月销售额2万,属于零星小额,月月虚开公司根本不需要发票,凭着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月月虚开公司老板通过开票费购买的虚开发票,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根本没有任何影响。老板去买虚开的发票,纯粹是出于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误以为只有买了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这也不能怪老板们。没出事的时候,谁知道28号公告啊?

    情形二:代账会计多缴了税款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实际只有5%和10%。

    我曾经碰到的一个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本应按照5%和10%缴税,但因为代账会计不负责任,未勾选优惠税率,而是按照25%的标准税率缴税,多缴了5万多块钱的税。当年,企业也购买了一些普通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年度汇算清缴,也就是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当中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逃税,就要测算一下虚受发票所偷逃的税款是否超过了5万元多缴的税款,也就是要做一个减法。实践当中,有多少司法机关会去这样做呢?

    情形三:长期亏损

    企业长期亏损。虚开发票之前巨亏,虚开发票之后略亏。企业所得税要有应纳税所得额才会有税款,亏损的情况下是不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所以,虚开发票与否,对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事实都是没有影响的。发票虚开了,但是并没有逃税。

     

    以上这些,只是我根据自己的经验列举的几个可能性,实际的税务实操比这还要复杂的多。希望办案人员能够更多了解税法,走出虚开即逃税的认识误区,办案当中要考虑具体的交易场景和规定,不能把虚开案件办成了只认虚开金额的案件。真是这样办案的话,你就把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想的太简单了。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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