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废止契税条例下的文件,怎可继续有效?-凯发游戏
一、想了两天,仍然没有想明白
废止的契税条例下的税收优惠文件,为什么会在新税法下继续有效?
《契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几类新税法的优惠过渡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法
1、新税法规定了过渡办法或方案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2、国务院依法规定过渡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二)城建税法
1、新税法本身没有过渡的办法、方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过渡政策文件把新税法下的优惠重新规定一遍。
例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契税法
1、新税法没有规定过渡的办法、方案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过渡政策文件规定:旧条例下的某些文件“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三、想不通
1、旧条例废止了,依据旧条例制定的文件,当然同时废止。
2、需要“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当然是进入了新税法框架下。
3、在新税法框架下“继续执行”,当然就要守新税法的规矩。
4、新契税法有没有新规矩?
当然有新规矩。《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废止,意思就是“停”!
这个“停”,是谁说的?
当然是《契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6、这时,出台个过渡文件说:“继续”!
就用旧文件!
7、停没停?
当然是没有停。
四、探讨
把“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给它重新写一遍。
(让旧条例依法“废止”。
在2021年9月1日“停”在那里。
让新税法开始“施行”。
旧的东西,应该停在9月1日。别让它们过界。)
这样规定:
“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给我的感觉是,没有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