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法律评析系列一:补税并非逃税罪必经的前置程序-凯发游戏
引言:因为娱乐明星涉税热点事件,首罚豁免权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线。对于涉事明星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专家给出的解析意见是,对于第一次逃税而又能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可能会使得许多人产生错觉,认为只要有钱,及时把税交了,就不会被追究逃税罪。可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情况并非如此,补税并非逃税罪必经的前置程序,并非每个偷逃税款的企业和个人都有补税的机会。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上述规定就是首罚豁免权的出处。税务局通知补税,只要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把税交了,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往往被忽视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获得补税的机会,就要求案件首先是由税务机关办理的,而不是直接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直接办理的。但遗憾的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案子未经税务处理程序,直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首罚豁免权就无从谈起了。
二、真实案例
在(2014)息刑初字第39号被告人张伟兵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 息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关于被告人张伟兵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伟兵逃税行为没有经过税务机关行政处理,根据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是追究被告人逃税罪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因此该案不应该直接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的意见,经查,该案不是税务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而系息县公安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立案查处的,并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张伟兵有逃税的行为,而后又以涉嫌逃税为案由立案侦查,符合刑事立案的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应当然地理解为追究逃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其本意是一种附条件不追究逃税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惩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在(2016)甘0503刑初168号曹某某等5人逃税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对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应由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犯罪,其构成要件并不以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即只要有逃税的事实且达到相应的数额及比例,就构成犯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系对已经构成逃税犯罪的初犯,在满足该款规定的客观条件下予以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而并非系阻却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综上,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逃税案件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前置,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提示:对于已经形成逃税事实的企业来说,如果有能力补缴税款的话,一定要趁早着手。持币观望,认为只要在税务处理中把税款和滞纳金补上就不会被追究逃税罪的想法是错误的。很多企业,因为公安经侦部门的直接接入,最后在没有获得补税机会的情况下就被予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