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法律评析系列之二:逃税多少才构成”数额巨大“?-凯发游戏
引言:中国有关逃税罪的刑事司法很神奇,在并不存在逃税罪“数额巨大”明确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每年仍然有大量的被告人被认定为符合“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并最终被追究了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个法律漏洞亟待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并尽快明确逃税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上述规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是明确的,即逃税金额达5万元就构成数额较大,但对“数额巨大”是多少,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据笔者的检索,至少在两起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数额巨大”缺乏法定标准,因而拒绝适用“数额巨大”量刑。
二、真实案例
在(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796号张某某逃税案中,广东省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情形,因现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逃税罪条文中‘数额巨大’作出具体界定,故本院不认定本案达到‘数额巨大’,对该部分公诉意见不予采纳。”
在(2012)信刑终字第300号杨翚逃税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中,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上诉人杨翚及其辩护人称不属于逃税数额巨大,原判适用法律,导致量刑畸重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目前刑法对逃税罪客观方面要求的数额巨大无具体标准,原判认定杨翚逃税数额巨大,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无法律依据,故该上诉、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但尽管如此,各地法院仍然在认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进行着“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工作,并产生了严重的量刑轻重失衡的问题。
在(2013)奉刑初字第1532号被告单位宏莱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甲逃税案中,人民法院认定逃税金额31万构成“数额巨大”;而在(2016)湘3127刑初46号被告人谢辉犯逃税罪一案中,永顺县人民法院则判决认定逃税金额39万为“数额较大”。
刑法的准确适用,关乎着被告人的自由。即使被告人构成逃税罪,其量刑也应当有一个准确统一透明的标准,以做到罚当其罪。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逃税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