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刑事案件嫌疑人应当注意明确缴款性质-凯发游戏
税务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家属往往慌不择路,很多便稀里糊涂地把钱交了,希望嫌疑人能够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理。而上,不同的缴款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定性。同样是缴纳一万元,计入不同的项下,最终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涉税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缴款科目包括: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用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出现逃逸、串供等违法行为。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底线是一千元,上不封顶。
二、暂扣款。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收取暂扣款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二十二条。该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暂扣款没有明确的金额幅度,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
三、税款、罚款与。大多数税务刑事案件,都是在经历了税务机关的前期处理和处罚,在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具体的金额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确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最容易发生混淆的科目在于暂扣款,很多当事人以为,钱只要交给公安机关就算是把税补上了,后面就没事了。但事实却并非这样。暂扣款与税款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同样,税款与罚款和滞纳金也是相互不能替代的。
这种补税科目的区分,对于后期案件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被认定为补缴了税款,则通常被认为挽回了国家的税款,通常会得到从轻的待遇;如果最终不能被认定为缴纳了税款,则国家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也就会显著降低。
在马玉斌逃税罪案【(2015)林刑初字第361号】中,马育斌的辩护律师提出了“马玉斌在立案侦查后主动缴纳993843.24元,该款应冲抵应缴纳税款898734.21元,剩余款项应抵顶相应的罚金的意见”,但林州市人民法院却并不接受该辩护意见,而是认为,“经查,根据林州市务局的相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河南鑫利置业有限公司億鑫家园部除少缴纳应纳税款外,还少缴应纳税款的滞纳金,并因不缴或少缴税款被林州市地方税务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南鑫利置业有限公司億鑫家园项目部于案发后缴至林州市地方税务局款项993843.24元,用于抵顶涉案逃避缴纳税款、同期其他应缴纳税款及产生的滞纳金,上述抵顶税款及滞纳金之间无先后缴纳顺序之分,且无证据证明该款中有作为罚款缴至相关部门的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被告人吴某甲、揭某犯逃税罪案【(2016)闽0825刑初98号】中,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连城县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1将本案移送连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审查,在此前即2012年1,被告人揭某以被告人揭某、吴某甲名义缴纳50000元,是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罚款处罚决定书后所交纳,且连城县地方税务局将该50000元作为罚款处理,依法应认定属缴纳罚款,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应从指控逃税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在这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真金地实际支付了款项,但因为没有明确缴款的科目,因此在最后的量刑上并未获得从轻处理,这是非常可惜的。
因此,对于涉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财力同时缴清暂扣款、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则应当优先缴纳税款。无论逃税罪还是虚开专用罪,定罪量刑的依据都是税款,而不是暂扣款、罚款或者滞纳金。只要优先缴清了税款,即使没有缴纳暂扣款、罚款以及滞纳金,依法也应当受到从轻处理。此外,缴纳税款,还有利于尽早停止滞纳金的计算,减少自身的税收义务。
要确保缴纳的是税款,被告人在缴款时就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缴款的具体科目,明确所缴纳的是税款。最简单易行的方法是在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缴纳编号为***税务处理决定书项下税款”。只要写清楚,则缴款就应当被认定为是补缴了税款。否则,可能花了钱也无法达到减轻刑事责任的效果。在税的世界里,光是有钱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