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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工资薪金所得-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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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虽然《法》上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但由于采取的是正面清单形式,其中的用词又过于笼统,导致了税务机关与,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地判定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在征管的实践中,成了困扰征纳双方的一个问题。

    有些人认为,看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主要看纳税人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还是劳务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可以确定为任职雇佣,其所取得的自然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更何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对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进行了明确。该“批复”将劳动合同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一个必备条件。

    但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并不是唯一判断任职受雇的标准。有些人虽没有签劳动合同,但长期在企业工作,取得收入也应是工资薪金所得。更何况《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这里未对任职和受雇没有一个进一步的解释,也没有提及过劳动合同。

     

    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离退休人员的再任职,除了设定了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这一条件以外,同时要求必须满足: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三个条件。

    该“批复”对任职设定的四个条件,是一个综合的判断标准,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其中的一个,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判断不能采取单一的劳动合同的标准,而应当进行综合的评判。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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