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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负债、高杠杆的企业极致分红为哪般-凯发游戏

指尖上的会计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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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极致分红的争议就在于,它对企业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对企业增进抗风险能力极为不利,对债权人也极为不利。

    某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或逼近90%,已到期的待偿债务金额不菲,企业时刻面临着巨大的债务风险,但利润表显示还有些许净利润,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股东会或董事会能否做出分红的决议,能否把企业有限的资金作为红利分给股东,《公司法》对此有无限制性条款?

    企业负债一箩筐,股东却还要通过分红的方式抽走企业有限的资金,这样的分红堪称“极致分红”。极致分红不异于对血量不多的企业继续抽血。“极致分红”这个问题很关键,也很敏感,因为它涉及到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短期内资金链安全的问题,还涉及到企业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问题这么明显,企业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为什么还要操作极致分红呢?动机或理由无外乎两点:其一,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经营信心满满,认为高负债、高杠杆不会导致企业经营层面出现风险,企业也不会因此出现债务层面的风险;其二,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未来没有信心或者毫不关心,眼前的利益能多拿点就多拿点,至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何规划,维系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如何保证,他暂时是不会考虑的。

     

    通过极致分红(往往还配合着给高管层发放超高年薪),企业控制人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神操作绝非凭空臆测出来的故事,它是有真实案例的。穷庙富方丈,是公众对某些企业这一操作的形象概括。

    诚如自媒体平台近期所热议的两家企业,公众就怀疑这两家企业多年来一直在搞极致分红,当然还结合着操作高管超高年薪。这两家企业都是鼎鼎大名的企业集团,其中一家现今已出现了多起债务逾期,面临着资金链随时断裂的风险;另一家正饱受公众质疑,可它至今尚未对公众质疑做出正面回应。

    分红权本是从属于股权的一项法定权利,企业有利润,股东自然有权要求分红。如果法律没有禁止企业操作极致分红,企业这么做了,最大只能算经营决策失误。如前文所讲的极致分红的两点动机或理由,如果是“其一”,分了就算不得错,需要提防的是动机或理由为“其二”者。

    能不能分红,看利润表上的净利润数就行;该不该分红,则不能单单只看利润表上的净利润数,还应看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数。说白了,企业又有利润又有钱时,股东才能心安理得地分红。

    企业有没有钱,除了看货币资金数,还要看资产负债率、到期负债数。一家企业账面有几十个亿甚至几百个亿的银行存款,它是不是就很有钱了呢?未必。倘若它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0%、90%,债务逾期的风险近在眼前,你无论如何也不能说它“有钱”。

     

    如果因为利润表上还有一点净利润,高负债、高杠杆的企业就能堂而皇之地操作极致分红,这样的操作的确值得质疑。极致分红的争议就在于,它对企业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对企业增进抗风险能力极为不利,对债权人也极为不利。站在债权人的角度看,极致分红属于股权算计债权,是肆无忌惮地追高债权人的债务风险。

    《公司法》有明文规定,企业年度结账后,净利润要先转出一部分作为法定公积金。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保护债权人、保护企业,避免股东过度分红。遗憾的是,这一规定的保护力度不太够。法定公积金的计提有上限约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注册资本的50%这个上限谈不上有多高,如果上限轻易就能满足,计提法定公积金对股东分红冲动的约束力是有限的。

    未来《公司法》有无可能出台新规定呢,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某一数值时,如70%,企业股东不得操作分红。设若某天《公司法》真出台了这样的规定,高负债、高杠杆企业极致分红的冲动或可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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