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税务处理决定-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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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务稽查局到一个企业去查税,各税同查是基本的要求。在处理时,应根据各规定的不同,分别每个税种计算出应纳税额,并做出定性和处罚。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要分税种计算。比如,在判断一个是否构成了逃税罪。按刑法201条的规定,逃脱罪有个两个标准,一个是数额标准,一个是比例标准。刑法201条原条文的描述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对于什么是“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因此刑法201条关于逃税罪的两个标准,无论是数额标准,还是比例比例标准,都应是各税种累计的数额之和,而非单个税种的数额和比例。
最近看到了一个奇葩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某市稽查局查了一个企业,分税种计算了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这原本没什么问题,但在计算最追征期时,也分税种进行的计算。
大体内容是,企业应补缴的及附加税超过10万元,适用超5年追征期,不予追缴;没有超过10万元,适用3年的追征期,不予追缴。
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要对照着法律来看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征收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因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里明确了税款应是累计数额,因此,追征期税款数额的确定应是应以各税种的累税额为标准,而不能分税种计算确定。
就此案而言,应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加,然后再确定追征期是三年,还是五年。从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数额起过10万元,应适用5年的追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