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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五)企业所得税-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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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众所周知,是法人所得税,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地设立了公司,自然属于当地的企业,也就不存在异地缴纳税款的问题,只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难就难在企业在所在地没有成立单独的,只是设了一些项目部和指挥部之类的机构,或是分公司。如单纯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的角度出发来看,项目所在地这些无论项目部,还是指挥部,还是分公司,都不存在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由于涉及到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也为了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地开展工作更为顺利,所以,不仅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较之于增值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复杂一些。要分为几种情况来分别考量。

    第一种情况,只在项目地设立项目部或指挥部。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第二种情况,在项目地设立有二级分支机构。

    这里的二级分支机构主要说的是分公司。比如,中筑总公司分公司。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和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第三种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既设有二级分支机构,又设有项目部。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统一进行,项目部与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 年 第 57 号)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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