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发票问题-凯发游戏
建设工程公司建设纠纷案在2021年十个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名列第七。
案情简介:2011年新疆天宇公司与新疆新颐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对工程分包及甲方供料、、开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双方在金额的认定上发生了纠纷。
天宇公司遂诉请法院判令新颐园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与鉴定费。新颐园公司对天宇公司提出反诉,其诉求第三项为判令天宇公司向其开具已付款10804599.04元的工程款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新颐园公司已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67304814.13元的以及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天宇公司还应开具已支付的10804600.16元的发票。
二审法院认为,天宇公司负有向新颐园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天宇公司应就已付工程价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向新颐园公司开具发票。天宇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是关于发票问题。二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该问题不在讨论之例)
关于发票的问题:一、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天宇公司该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问题。天宇公司申诉请求中认为有四项款项不应作为己付工程款由天宇公司开具发票。最高院认为,天宇公司所认为的未付工程款属于己付工程款,所以,“天宇公司关于原判决,对未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魏言税语观点:
一、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我以为,应将在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的发票流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开具环节。若收款方不开具发票,则按《征管法》和《发票办法》的规定,应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对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提供环节。如果收款方开具了发票,而仅是没有将发票提供给付款方,那么双方因提供发票而发生的纠纷,则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是对未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问题。高院在本案的裁定中所认定的核心是款究竟支付了没有,由此可以推出了,只要付款了就应开票,这个当然没什么错,但在税收上,发票开具的时间是以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条件,而付款只是开具发票诸多条件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