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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攸县人民检察院虚开不起诉决定书-凯发游戏

王永亮 / 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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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又看到了一份虚开专用不起诉决定书。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1、如同绝大多数的虚开刑事判决书和检察文书一样,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在判断有没有增值税的时候,也同样没有提到任何税法的规定,更不要说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何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这些都是在不援引任何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就由司法人员拍板了。涉税犯罪作为一种行政犯,主管行政机关的规定与做法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以保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标准的一致性。攸县税务局会同意攸县人民检察院的看法吗?司法机关完全不需要顾及税务机关的感受?

    2、虚开发票犯罪通常有两端,虚开方和虚受方。在双方串通虚开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有没有造成增值税损失,应当将虚开方与虚受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查。任何一方造成了增值税损失,就应当视为双方均造成了增值税损失。不起诉决定书只是查明了虚开方缴清了增值税,却未对虚受方是否造成增值税损失未做出明确结论。

    3、不起诉决定书提到,虚受方增值税。潜台词是,虚受方增值税免税就不缴纳增值税,就不可能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读了。很多企业是免税和应税混业经营的。否则,案件当中的虚受方为什么要进行抵扣呢?没有应税的销项,去抵扣什么呢?这些,不起诉决定书都没有查明,也没有交代。

     

    经检索,由攸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文号前缀有“株攸检刑不诉”、“攸检一部刑不诉”两种,因原文书在中国检察网上已无法检索到,下列文书内容转引自“华税”公众号:

    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族,**文化,**通讯器材经营部、市芙蓉区展通通讯设备经营部实际人,天长市人,住省天长市**街道**村**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021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021年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延查起诉期限15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

    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某某、陈某某、池某某为套取公司资金用于股东,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池某某三人共同商议,由陈某某联系经办,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供应商王某某经营的长沙市**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展通通讯设备经营部“走账”,双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某操作长沙市**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展通通讯设备经营部向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75990.28元,税额65279.72元,价税合计2241270.00元。上述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功认证抵扣,抵扣税款65279.72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刘某某(另案处理)、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池某某担任董事、总经理,陈某某担任副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税务部门认定免征增值税。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经刘某某、陈某某、池某某共同商议由陈某某经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供应商王某某经营的长沙市**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展通通讯设备经营部“走账”464万元,王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再由陈某某取现用于刘某某、池某某、陈某某三位股东分红。其中,应陈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长沙市**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展通通讯设备经营部向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75990.28元,税额65279.72元,税价合计2241270元。王某某共向长沙市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城建附加税等共计77846.4元,陈某某共支付了5万元开票给王某某。该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抵扣认证,抵扣金额65279.72元。

    2019年,王某某向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某某户籍证明、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记录、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攸县税务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应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是为了攸县****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增值税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

    来源:“华税”公众号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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