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下从外卖小哥的角度反思个人所得税法-凯发游戏
《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总算出台了,规定了对医务工作者和单位发放的政策。但公告的适用有个前提,就是你必须有个单位,对于在疫情中类似快递小哥,快车司机这种自由职业者,则根本未予考虑。我想呼吁一下,希望个人所得税法从根本上有所改变,充分考虑外卖小哥等自由职业者的权益。外卖小哥对于这样的城市来说太重要了,部分起到了配送生活物资、稳定群众生活的作用。对于他们的赞美,应当做出制度保障。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个怪物。计算的上半身是仿造设计的,把个人当做企业来核定收入,口径尽量宽广,尽量扩大确认收入的范围;计算和的下半身则又把个人变回了个人,口径尽量缩小,尽量限制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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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最大的问题是不承认个人的,生活支出有限扣除。
小明是外地来沪的快递小哥,纯提成收入,送一单提成2块钱。因为疫情,接不到单子,没有收入,但生活的费用还要继续。3000元房租、2000元饭费、1000元水电费气通讯费用、2000元花在父母孩子身上,2000元自身的生活开支。2020年前11个月每个月收入1000元,支出10000元。抽包烟、喝口酒,也算是人之常情吧。毕竟,生活再艰难,也要活下去。这样算下来,每个月负9000元
在企业所得税下,这些必须的生活费用属于经营成本,是可以全额扣除的;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是可以形成损失的,可以结转后在五个纳税年度内扣除,而且是综合扣除。什么意思呢?就是假如小明是个企业,亏损了11个月,在12月卖房自救,卖房收入中允许扣除前11个月的损失,余额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够可以在五年内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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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明的命运又如何呢?
因为疫情影响,小明没有生意可做,有一单没一单,2020年前11个月每个月收入1000元,支出10000元,每个月负9000元。小明想,我这一个月5000的扣除费用不够啊。想多了!不够也得扛着,不管你活着需要多少钱,每个月都必须限额扣除。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非常不合理的地方之一。既然在收入上把个人当做企业,在费用本上也应当取消限额才对,只要是生活必须,都应该允许扣除。因为只有这些钱花了,个人才能活着。这就像企业的进货成本一样,不管多少钱,只要确实用于生产,企业所得税法都是认的,即使买的贵了,高进低出,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承认损失的。那么,为什么到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为了活着,增加的成本一定要限额扣除呢?
很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说,定额扣除是为了征税的简便,你看14亿中国人,一个一个的核定你家有几个人,租多大房子,用几个口罩,多麻烦,还是一刀切吧。合理不?完全不合理。因为如果这样逻辑成立的话,也不要费力去核算个人的收入了,也每个人去取个平均数好了,省的收个微信红包也要考虑个税,还要汇算清缴,多麻烦。为什么在核算收入的时候那么卖力,则计算成本和费用的时候就取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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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讲故事。
为了维持生活,小明向亲朋好友借款5万元。12月,因为还款压力,同时碍于情面,小明把老家的房子卖了,扣掉房子的成本后所得为5万元。小明的5万元要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小明每个月的负数9000元是不允许扣除的。为啥?因为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计征,卖房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四项综合所得,因此,不实行年度汇算清缴,要一把一清,交易一次结清一次税款。每个月5000元的基本扣除费用对小明来说也是不适用的,因为小明每个月的收入只有1000元,根本没有资格扣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分类,把个人收入分成了两类:的部分缴税,亏损的部分不考虑,不允许算。可以这么分裂,个人的生活没法这么过啊!这不会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区分综合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初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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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形势反转,2021年,疫情过去,祖国欣欣向荣,形势一片大好,小明每天有送不完的外卖,小明赚了10万元。小明心想:2020年我赔了那么多钱,能不能在2021年税款汇算清缴中考虑一下呢?毕竟,2020年,为了在上海生活下去,借了一屁股债,2021年赚的钱其实都是要还2020年的债的?
小明又想多了!
送外卖的收入属于劳务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四项综合所得中的一项,以年为单位结算。2021年只看2021年的情况,只要当年你是欣欣向荣的,税就要交的像个样子。至于你是怎么撑到2021年的,有多少,个人所得税法是不考虑的。
希望快递小哥们能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