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的法律风险与税收选择(三)合伙企业-凯发游戏
就目前我国的市场主体来看,根据企业的组成形式,主要分为了四大类,一是个体工商户,二是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合伙企业,四是公司。包括个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的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在企股权的多层架构中,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架构中的核心环节,是投资者的理想选择。
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架构,其基本逻辑是,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持股核心公司的股权。在这里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
但在一般情况下,创始股东会设立一个一人独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或者公司的高管,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核心公司。
一、从法律风险的防范上看
1、在创始人股东层面。由创始人股东成立—个个人独资公司。由独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控制核心公司。虽然个人独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有无限责任,但创始人股东只对个人独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此,便然而然地规避掉了合伙企业及核心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从其他高管和投资人层面。因其仅是有限合伙人,因此只以自己的出资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风险也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
二、从管理上看
1、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可以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同时又能很好地处理钱和权的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管理与经营,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普通合伙人有权,同时也要承担与权利相对等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没有权,但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享有投资的收益。换句话说,有限合伙人分钱,但没有权,其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
2、创始人股东既可以个人独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企业,又可以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从合伙企业的发展中受益。
3、可以将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吸引投资,以及对企业的高管实施股权激励。
三、从税收的选择上看
1、各缴各的税。
个人独资公司和与核心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额。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中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