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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七)增值税预缴税款(上)-凯发游戏

魏春田 /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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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与其他行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经营模式不一样,建筑服务的施工时间长,前期投入也大。为了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方必须提前预付一部分建筑工程的,称之为预付款。

    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了,要么是收了钱,要么是开了票,要么是已经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收到了预付款也算是收到了钱,那么纳税义务到底发生了没有?应不应该就此而纳税?

    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此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只要收到预付款,纳税义务就发生。纳税人就要对所提供的建筑服务申报缴纳税款。这种建筑服务或许是1栋楼,或许是一条高速公路,或许是一条地铁。如果仅仅因为收到了一部分的预付款,就要对所有的建筑服务申报缴纳税款。这有违量能课税的原则,同时对纳税人也不公平。

     

    基于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一年以后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该通知对(财税[2016] 3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然而按规定收到预付款,无论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纳税人必须预交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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