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应当计入进口飞机的完税价格吗-凯发游戏

王永亮 / 2022-07-17
文字
  • 标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飞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正式生效,海关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24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由此,自2018年6月1日起,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无论是还是,无论空载重量多少,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

    由此,租赁进口飞机时,由海关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境内租赁企业每期支付租金时,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在计算关税时,是否应当将增值税从租金扣除呢?比如,企业当期向境外租赁公司支付100万元(通常是,为了简化计算,以举例,的换算问题后期分享),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 13%)*13%≈11.50万元。在计算当期关税时,究竟是以100万元作为租金乘以关税还是以88.5万元作为租金乘以关税税率呢?

    海关总署对于租赁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

    1海关总署对于租赁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是有明确规定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租金?是含增值税的100万元是租金,还是扣除增值税之后的88.5万元是租金呢?

    《民法典》可能认为这根本就不应该成为问题,因此在租赁中直接谈到了租金,但并未给出定义。

    但从国家税务总局的基础性文件来看,所有的销售额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指的都是含税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中需要将含税的销售额首先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这和日常商业交往中的方式也是一致的。

    2这和日常商业交往中的报价方式也是一致的

     

    基于上述规定与交易习惯,每期支付100万元的租金,就是指的含税的租金,不应当扣除国内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境外租赁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企业在每期支付租金后,应当按照租金全额100万元乘以关税税率计算缴纳关税。

    最后补充一下,上述结论并非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第四条得出。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

     

    第四条指的是飞机租赁包税支付租金的审定处理。前文的例子当中,并不是第四条所说的包税的情形。

    包税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境外租赁企业要求净到手的金额,这在航空租赁中还是比较普遍的。仍以前文为例。境外租赁企业要求每期净到手的租金为100万元,也就是汇出的金额为100万元,至于国内产生多少税费,均由境内承租企业负担。这种约定,才属于第四条所指的包税情形。

    境外承租企业要求100万元净到手的租金,则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要首先将、增值税以及附加调增计入租金,计算出100万元不含税租金对应的含税租金,然后再作为计算关税的依据。

    然后,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就开始了。净到手包税的要求,使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计税都变得不走寻常路了。

    100万元不含税租金对应的含税租金计算

    假设含税租金为x。经营性租赁中非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x-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x-x/(1 13%)*13%-x/(1 13%)*13%*12%- x/(1 13%)*10%=100万元

    x≈1277702元

    境内企业要实际支出1277702元,才能保证境外出租企业到手100万元。277702元的差额,就是第四条所说的另行支付的税费。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出租企业的税负如下(境内承租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所得税。113070元。

    2、增值税。146992元。

    3、附加税费。17639元。

    境内承租企业需要向海关缴纳的关税为:1277702元*关税税率。

    很多朋友可能会有疑问 ,这样计税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的规定冲突了吗?

    3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条文当中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是指因进口活动发生的纳税义务人为国内收货人的税款。上述共计277702元的税款,是因为境外企业在境内实施了动产租赁行为所发生的,纳税义务人为境外企业,境内承租企业只是。

    我知道,有些企业仍然会认为这属于,不合理。但税法的实施,从来就不是以理解的合理性为前提的,只要有依据,就应当照章征收。

    王永亮永亮说税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凯发游戏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网站地图